目前,道路交通事故频发,很多由交通事故引发的新型损失赔偿纠纷正成为争议的焦点。
退休人员的误工损失 一般情况下,受害人是退休人员的,其退休工资不会因发生事故而减少,即不存在误工损失。但是目前,很多退休的老前辈仍继续发挥余热,被其他单位聘用继续从事工作。退休人员接受其他单位聘用并获取收入是正当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实际收入的减少。当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造成外聘收入减少时,导致退休人员实际整体收入的减少。因此,外聘收入的损失应当认定为退休人员的误工损失。
修车期间的租车损失 在以往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交通费损失按照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节奏的变快、私家车的增多,事故发生后为处理交通事故事宜产生的打车费、事故车辆维修期间的租车费相继出现。对这部分损失该如何把握?根据现有法律规范、法院司法解释精神和司法实践经验,对由事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均应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即赔偿范围依据损失范围合理确定,考量当事人提出的损失是否已实际发生,且为必须合理。租车费用可从未发生交通事故前,当事人使用车辆是否必要、合理来判断:1.是否是受损车辆的实际所有人;2.使用车辆的目的和用途;3.当事人的职业性质、收入情况、单位与住宅的距离;4.是否存在租车的事实并已支出租车费用。若当事人确需另行租车,租车损失的赔偿标准应参照租赁公司出租一般普通型车辆的费用,赔偿的期间应等同或短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至车辆修复完毕从修理厂提取之日止的期间。
车辆贬值损失 近年来,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减损值的诉求有所增加。有人认为,贬值损失赔偿以出卖汽车为条件,不出卖自然不予赔偿。笔者认为,减值损失,从质的角度看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直接损失,应从量的角度考虑赔偿问题。实践中,不应一概而论进行全额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首先,明确损害赔偿着重于损害的填补,损害赔偿的原则是恢复原状:一般轻微碰撞,由于价值较小,影响不大,且通过修理或者折价赔偿可以弥补损失,无需考虑其减值损失,否则徒增讼累;对于重大碰撞,遭遇毁损后其减值很明显,不予赔偿有悖于民法的公平原则,应予赔偿;对于车辆经更换零部件恢复原有形状的部分,如果安全性能没有降低,则不存在贬值损失,经维修与原状仍存在一定差距的部分,比如颜色经喷漆后无法做到和原色系一致,则存在减损。减损数额可参照专门机构的价格评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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